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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创建标准》的通知

2018-03-26  


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

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

创建标准》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文明高等学校认定和管理,我委修订了《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认定管理办法》,制订了《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创建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576


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促进高等学校文明创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湘办发〔200416),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高等学校是一项综合性建设工作。认定为文明高等学校的必须是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文明高等学校创建要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大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为主要任务,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靠师生、服务师生,建设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委文明办)负责省文明高等学校的创建指导、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结果认定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省文明办推荐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参评省文明单位、省文明标兵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并协助省文明办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的省文明单位、省文明标兵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文明高等学校认定条件:

()党委对创建文明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强有力。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效明显。

()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富有成效。

()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得到有效提升。

()校园文化氛围浓厚,校园环境整洁优美。

()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稳步提高。

()平安高校建设扎实推进,校园秩序安全稳定。

以上七个方面由专家根据《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创建标准》进行计分,总分必须在900分及以上才能达到认定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文明高等学校认定程序:

()提出申请。凡开展文明高等学校创建活动两年以上,自测达到《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创建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可向工委文明办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供近两年本校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材料审查。工委文明办负责组织对申请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该校近两年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和自测情况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通过的高校,由工委文明办书面通知申请学校可进入第三环节——实地考察;书面审查未通过的高校,由工委文明办告知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及其原因。

()实地考察。在工委文明办指导下,由申请高校委托具备普通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评价能力、从事全省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到校开展实地考察。原则上申请认定同一年度文明高等学校的高校,应委托同一个中介机构

()书面汇报。被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专家组在7个工作日内(遇不可抗力的原因时顺延)向工委文明办提交实地考察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评价、亮点与特色、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以及是否同意认定为“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的结论性意见及其理由。

()审议认定。召开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会议,审议工委文明办关于各申请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和专家组实地考察意见等情况的汇报。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全体与会人员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不包含三分之二票数)的高校,由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下发文件予以认定。

第七条  文明高等学校实地考察的程序:

()听取汇报。听取学校对创建工作的情况汇报;

()查阅资料。查阅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全部资料;

()走访查看。查看校园环境、规范化管理等情况;

()座谈。召开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座谈会,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学校其他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代表必须随机抽取;

()听课。按学校提供的课表随机选择,听2堂及以上的课,至少听1堂思想政治理论课;

()随机访谈、发放问卷。选用这两种方式充分了解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文明建设工作的评价;

()合议计分。按照《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创建标准》,合议以上六个环节的情况,并进行逐项计分。

()意见反馈。向学校反馈该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地考察总体情况。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认定为“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的有效期为6年,中期(第三年)复查一次,由工委文明办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限半年内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由工委文明办提交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会议审议后,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发文撤消其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认定效力。文明高等学校有效期满后,其认定效力自动失效,但可直接申请当年度文明高等学校的认定。凡获得全国或省级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其文明高等学校认定有效期顺延至全国或省级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失效时为止。

第九条  只有认定为“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才能申报全国文明单位或省级文明(标兵)单位。“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也是学校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参考,是学校主要领导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被认定为“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有效期内可向工委文明办申请参加省文明单位的评选;获省文明单位的,可申请参加省文明标兵单位评选;获省文明标兵单位的,可申请参加全国文明单位评选。工委文明办根据申请学校数量和省文明办分配名额,提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择优推荐参评学校。

第十条  被认定为“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工委文明办备案;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的认定自动失效,并将情况及时报工委文明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文明高等学校的认定申请;已经被认定的,撤消其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认定效力:

()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等严重问题,或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制裁的;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或防范和处理邪教突破“三个零指标”的管理目标的;

()教职工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制裁,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不及时应对和处置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未评定为合格单位及以上等级的;

()申请时弄虚作假、骗取认定的;

()其他应一票否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认定效力的撤销,由工委文明办组织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后提出意见,报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会议审议后,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发文公布。被撤消认定效力的普通高等学校,从公布之日起,不得对外宣传学校是“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两年内不得提出文明高等学校认定申请。经过认真整改,达到文明高等学校认定条件的,可于第三年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评估方案>的通知》(湘教工委通〔201166)201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考察评分细则>的通知》(湘教工委发〔2014〕10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委文明办负责解释。

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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